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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规章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6-12 00:00:00    作者:    来源:     浏览量: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使用,保障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带有病毒、腐蚀、放射性等性质的固体、液体、气体,不包括一般的化学药品。

三、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实验室根据实验任务提出申购计划,由实验室主任拟定所购数量,经院领导审批后,报保卫处进行审核,保卫处审核同意后送主管校领导批准。批准后的采购计划由专门人员进行统一采购。购买爆炸物品的人员还须持有市公安局核发的《爆炸物品采购证》,方可进行采购。采购进来的化学危险品,要立即办理验收手续并妥善保管,防止丢失事故。

四、采购下列危险化学品需持有《危险化学品采购证》:(1)爆炸物品;(2)一级氧化剂;(3)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4)一级自燃品;(5)一级遇水燃烧物品;(6)一级易燃液体;(7) 一级易燃固体;(8)剧毒品中的剧毒物品;(9)一级酸性腐蚀物品。

五、危险化学品的保管

1.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

(1) 存放地点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2) 分类存放,经常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3) 搬运时,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

(4) 遇水易爆炸、燃烧的化学物品,不准放在潮湿或易积水、漏水的地点,受阳光照射容易引爆的危险化学品,要存放在阴凉地点。

2.剧毒药品的保管

(1) 剧毒药品贮存,要设有专柜;

(2) 剧毒药品的保管,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剧毒药品的钥匙由三人分别保管(其中一钥匙应存放在保卫处)。药品入柜、存放和配发时,需三人同时在场,互相监督、签发,及时登记,并追踪使用过程;

(3) 保管人员在配发剧毒药品时,要按药品的不同化学性质进行防护,操作完毕要清洗用具;

(4) 剧毒药品,必须分门别类保管,不准与其他药品混放;

(5) 贮存专柜上标明“剧毒药”字样,以数学编号或用拉丁字母标明分类;

(6) 剧毒药品柜内,应有所存剧毒药品卡片账,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

(7) 剧毒药品瓶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防止搞混,发生事故。

六、危险化学品的移交、报失、报废、安全。危险物品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不得估量。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时,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校保卫处。销毁处理剧毒物品、存放过久失效变质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经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有关领导,每学期末检查一次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抽查称量;在假期及节假日期间,应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封存管理,特别注意存放环境的检查,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七、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使用单位领取危险化学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要严格手续制度,领取人要当面点清品种、数量,并签收领取凭证,不得疏忽大意。

2.使用单位必须设危险化学品专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做到需要多少领多少,不准过多储存。

3.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由三人以上在场,并按规定填入使用登记簿。用过的空容器、器皿、废溶液等要妥善处理,严禁乱扔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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