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校内规章制度】嘉兴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4-06-12 00:00:00    作者:    来源:     浏览量:

嘉兴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嘉院设字〔200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本条例所称“实验室”均含校内实习基地)是高等学校进行教学和科研活动的重要场所。为贯彻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使其逐步达到现代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实验室的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科学技术研究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学校各级领导应重视和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重视开发学生的各种素质及潜在能力,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技术专门人才。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实际出发,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用房、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要参与制订实验(实习)教学大纲,实验(实习)指导书,实验(实习)教材等教学文件,协助安排实验(实习)指导人员,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落实实验(实习)教学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应当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随着教育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要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实验和综合性实验。要逐步创造条件,定期对学生开放实验室,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设置

第十一条 实验室按校级实验中心和院(系)综合实验室进行建制。校级实验中心是指承担全校或多个学院(系、部)实验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的实验场所或全校性公共基础课实验室(包括普通物理、普通化学、计算机语言以及外语听力等)。校级实验中心由学校管理或委托学院(系)管理。院(系)综合实验室,是指主要面向本学院(系、部)各专业开设实验或进行科研、技术开发的实验室。院(系)综合实验室由学院(系)管理。各类实验室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分室。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置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践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2.有符合实践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三人以上实验室工作人员(含兼职人员,兼职人员是指全年在实验室工作的工作量超过本人全年工作量的75%以上的人员);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6.有利于学科建设、有利于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7.校级实验中心一般按学科群或学科门类建制,学院(系)综合实验室一般按一级学科进行建制,学科相近的或特色不明显的实验室应进行归并;

8.校级实验中心一般年教学工作量在6.5万人时数以上,并同时为多个学院(系、部)服务。

第十三条 校级实验中心的设置、调整与撤销由实验设备处提出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院(系)综合实验室设置、调整与撤销,按实验室设置条件的要求,经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向实验设备处提出申请,实验设备处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四条 实验设备处根据学校的教学、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出学校实验室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各学院(系)应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教学、科研的发展方向(任务)和开出必要的实验项目的需要,制定出三年或五年的实验室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每年制订实验室的建设实施方案及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增置、更新计划,于每年的4月1日前报实验设备处。实验设备处于每年4月组织专家对各级实验室上报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年度建设实施方案)、计划进行论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方案经批准后,由实验设备处根据实验室建设的规模进行立项建设,实验室建设工作按《嘉兴学院实验室建设若干规定》执行。实验室的建设所需增置、更新的仪器设备按《嘉兴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嘉兴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完成并经试运行三个月后,由各实验室向实验设备处提出实验室的验收申请,实验设备处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实验室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校际联合、与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筹建专业实验室和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实行校、学院(系)两级管理。主管教学的校长对全校实验室工作负责,学院(系)分管院长(主任)对本学院(系)的实验室工作负责。

第二十条 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实验设备处为全校实验室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完善实验室管理的具体办法。

2.配合教务处做好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情况。

3.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4.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5.配合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所有实验室固定资产,均实行校、学院(系)两级管理。实验设备处负责掌管全校实验室的固定资产的增置、验收、登记、分类、编号、校内调剂、出借校外、办理设备报损、报废、报失手续等日常工作,并且对大型、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加强管理,建立管理档案,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各学院(系)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本学院(系)的教学、科研用固定资产,协助学院(系)领导对本学院(系)的固定资产进行调度。各级设备管理部门按照《嘉兴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系)、校级实验中心应分别建立实验室的耗材账目,按照《嘉兴学院低值耐用品与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耗材出入库管理,管好用好实验耗材。

第二十四条 凡利用实验室条件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核收仪器设备折旧费、房舍占用及水电费、材料以低值易耗品耗费、服务人员劳务费,要将纯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具体实施办法另定)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需按课程填写每学年(期)的实验教学项目计划表,交教务处汇总,由教务处制订出学年(期)的实验教学计划执行表。学年未实验室对照实验项目计划表,做好实验项目开出情况反馈,并接受教务处的检查或抽查,为学年实验室考核提供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切实做好防盗、防破坏、防火灾事故工作。实验室要按规定安装通风、排风设施及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按规定配齐实验人员的劳保用品,保证人员的安全健康。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强化实验用电安全管理和实验室钥匙管理。建立实验室值班制度和经常性清扫制度,保持实验室的整洁卫生。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档案及基本信息收集制度,按照《嘉兴学院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实验室的基本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实验设备处可根据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实验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参照国家有关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制定学校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对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实验室评估可采用随机评估、合格评估及评优评估三种方式。已通过学校合格评估的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并争取通过国家的实验室评估,有条件的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立。

第六章 人员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责任,要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开业务,各司其职,同时要搞好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条 实验室人员编制主要依据计划内的实验教学任务、设备资产维护管理、实验室管理、资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确定。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以试行流动编制。实验室的其他人员的编制按照实验室承担的任务另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 各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所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3.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领导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5.负责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实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6.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高职称及以上人员担任。校级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学院(系)级实验室主任和校级实验中心的二级实验室主任由所在学院(系)或实验中心聘任或任命,并报实验设备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嘉兴学院实验室人员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具体确定,经实验设备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系)、校级实验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条例的实施细则。学校制定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办法》应在实验室最明显地方向全校师生公示。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嘉兴学院

二○○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