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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规章制度】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办法

发布时间:2014-06-12 00:00:00    作者:    来源:     浏览量:

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办法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力,以致发生被窃、损坏、遗失等事故,当事人应严格认真地查清责任,酌情处理。

一、凡属下列原因之一而造成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严重者予以行政处分,重大责任事故的还需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1. 不遵守制度,违反操作规程,以致造成事故者;

2. 非工作需要或未经部门领导许可擅自使用,以致损坏者;

3.任意拆卸,以致造成损失者;

4. 擅自将设备器材挪作私用或保管不善,玩忽职守以致发生灾害、破损等损失者。

二、赔偿办法:

1.损坏器材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赔偿原价的5%至20%。

2. 损坏器材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或重大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并按原价的10%赔偿。

3.损坏器材如能修复,其修理费不超过原价的5%至20%,则可赔偿修理费。

4. 在执行赔偿过程中,如过失人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经本人提出,部门领导审查同意并报实验设备处备案,可酌情减免赔偿的数额。

5.确定赔偿后,由当事人向财务处交款。

三、其它情况按《嘉兴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医学实验中心

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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