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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规章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4-06-12 00:00:00    作者:    来源:     浏览量: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害,保护师生人身和学校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嘉兴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嘉兴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验中心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实验室的防火安全由各安全责任人负责。

第二条 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执行有关制度,切实加强本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落实消防措施和实验安全操作规程,针对实验室消防特点,对师生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确保本实验室的消防安全。

第三条 各实验室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安全责任人负责保管本室灭火器材,检查消防器材及实验室周围的消防设施,发现问题及时联系保卫部门维修、更换和增补,确保完好可用。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清楚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熟悉基本消防知识、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及疏散逃生技能。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迅速报告并扑灭初起火灾。

第五条 各实验室要经常保持整洁卫生,做到地面、桌面、设备三清洁。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六条 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各安全责任人要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压缩气瓶,不可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护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

第七条 各实验室应严格遵守用电管理制度,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必须使用电炉作实验时,必须由专人看管,底垫石棉板,不准随意离开,以防发生火灾。

第八条 实验室电、水、气的设施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火源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九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或指导老师应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了解实验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必要的安全常识,使他们能够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内水、电、气的阀门和灭火设备的位置以及安全出口等。实验过程中有关人员或指导老师不得随便离开实验室。

第十条 实验过程中所有参加实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防火措施。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室,必须有人现场监护。实验课程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学生必须在实验课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实验。实验结束后,应对各种实验器具、设备和物品进行整理,并进行全面仔细的安全检查,清除易燃物,切断气源、电源和火源,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的药品要保管好。节假日期间使用实验室,应有批准手续和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报警,同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扑救,疏散在场人员;在场人员应听从指挥,并积极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医学实验中心

2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