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嘉院设字[2012]5号
二〇一二年一月七日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保障教师、学生的身体健康,保护环境,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物质(废气、废液、废渣)、实验用剧毒物品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等。
第三条 全体师生员工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重视执行环保管理制度,不能随意掩埋、丢弃有毒、有害废固,不能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废液,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熟知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全校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集中处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废弃物管理情况。
第五条 各相关学院负责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实验中心必须有专人负责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处置与管理工作,保证本单位环境安全;各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严格控制污染源,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提倡综合利用。本单位无法解决的应尽快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提出具体意见。
第七条 实验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应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后,再利用通风设施排入室外。有异味的实验项目室内要安装排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须设置专门容器,随时分级、分类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废固,定点存放。实验中产生的有害废液和废固,严禁倒入水池或下水道。
第九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验动物的尸体或器官不得随意丢弃,必须统一收集,集中存放,定期委托有关单位焚烧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随意抛弃废物,倾倒废液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列事项,按照国家有关实验室废弃物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情况与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